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陳福明 被告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而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135萬9,488元(計算式: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225-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900元×土地面積715.52平方公尺=135萬9,488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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