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煜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65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桃簡字第20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經合議庭評議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煜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前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顏嘉漢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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