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9號附民原告 張羽璇 附民原告 徐阡霈 附民被告 邱文星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壢交簡第2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曾雨明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