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營秩字第6號
被移送人 劉家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年4月19日南市警學偵秩字第10110002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維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把、CO2氣瓶貳支、鋼珠彈貳拾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移送人於民國101年3月30日15時許,無正當理由隨身攜
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手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在台南市學甲
區美豐里1號為警當場查獲之事實,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
自承,並有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把、CO2氣瓶貳支、鋼珠彈貳
拾顆在卷可佐,堪信屬實。
三、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把、CO2氣瓶貳支、鋼珠彈貳拾顆為被移
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
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