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法定代理人 施至弘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9015號)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580元,應繳裁判
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