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張春金
原告與被告 傅顯惠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
(計算式:即請求被告移轉之土地其公告現值8,000元面積145
平方公尺=1,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