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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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旗簡字第4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附設高雄市私立.
法定代理人 郭章期
訴訟代理人 黃秀琴
被 告 吳板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養護費用等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委託原告養護其母 吳鄒秀枝 ,自民國97
年5月至101年3月止之應負擔費用186,000元(每月4000
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委託養護定型化契約書、欠費明細
、會議紀錄、切結同意書、存證信函等為證,堪信屬實,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屬實,從而
其依委託養護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