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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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吳永福
被 告 黃昌林 即京華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黃昌林即京華企業行所在地為屏東,另依本院職權查調
之被告戶籍亦在屏東,有營利事業登記及戶籍資料可參,兩
造間原有之契約中亦未合意指定由本院管轄,是依民事訴訟
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
訟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