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沙家小 字第2號
原   告  陳春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陳玉霞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
  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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