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17號
即 被 告  林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崇朗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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