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乙○○即 林進 ?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