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八四八號
原告乙○○即 林進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宏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