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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