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三七三號
原告 鄭嘉新 被告甲○○現送右當事人間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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