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四0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