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八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九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竟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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