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零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蔡亦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