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號再審原告甲○○
號再審被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2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吳錦佳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