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九四、一五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因友人 林文仁 (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業經判刑確定)因需錢恐急,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間(確實時間不詳)見報紙刊登為人辦理貸款之分類廣告,即撥打電話詢問,得知係以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用以辦理貸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徵得明知其以偽造證件辦理貸款之甲○○、 管希武 (通緝中)二人同意,擔任其貸款之保證人,並取得其等年籍資料,復與刊登該廣告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士二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及貸款額度一成為代價,由其提供自身及甲○○、管希武之年籍資料,再由該不詳人士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偽刻「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坤公司」)及其負責人 吳燦坤 、「摩哥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哥公司」)及其負責人 詹信政 、「天碩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碩公司」)及其負責人 黃禹銘 之印章各一枚,並以該等公司及負責人名義虛偽製作林文仁於燦坤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九十年十二月份薪資表、薪 津明細單 、勞工保險卡、甲○○在摩哥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管希武在天碩公司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及關於服務證明等特種文書,並偽造各該公司及負責人印文(詳如附表所示),偽造該種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寄交林文仁。林文仁則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二月某日(確實時間不詳),將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等資料寄予「中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華商銀」)總行,使該行承辦人員誤信其等為前揭公司之員工,有正當職業,具相當之信用及清償能力,致生損害於燦坤公司、摩哥公司、天碩公司及其負責人吳燦坤、詹信政、黃禹銘之信譽,與中華商銀金融貸款之風險管理正確性。惟「中華銀行」總行將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寄交該行羅東分行辦理時,經承辦人員向該等公司查證結果,發現林文仁並非燦坤公司員工,且甲○○、管希武相關資料記載不正確,即報警處理,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電約林文仁、甲○○、管希武前來中華商銀羅東分行辦理對保,而甲○○、管希武均明知林文仁係以前揭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詐辦貸款,仍與林文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與詐欺之犯意聯絡,將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持交承辦人員辦理對保。嗣於對保程序完成,林文仁、甲○○、管希武三人於本票及借款申請書上填妥姓名後,為警當場查獲,故未詐得款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應被告林文仁之邀擔保借款保證,惟辯稱:伊不知道林文仁所持證件係屬偽造,並未看過那麼資料。只同意做保,沒有同意林文仁持伊證件去偽造申請,當日林文仁辦保時要伊簽名就好,林文仁其餘行為伊均不知情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及共同被告林文仁於原審調查、審理中均供承不諱,且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對於在簽名時見及偽造資料後,乃予對保一節亦供認在卷,證人即燦坤公司告訴代理人 許三冠中華銀行羅東分行承辦人員 林金順 及摩哥公司負責人詹信政於偵查中亦均結證屬實,且有被告林文仁提出接洽辦理貸款之「鄭曉菁」(確實姓名不詳)名片影本一紙,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被告林文仁燦於燦坤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八十九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九十年十二月薪資表九十年十二月薪津明細單(一)、勞工保險卡一紙(以上詳見附表(一)部分);及偽造被告甲○○於摩哥公司之在職證明書、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一紙(以上詳見附表(二)部分);及偽造被告管希武於天碩公司之在職證明書、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各一紙(以上詳見附表(三)部分)附卷可稽。且經原審向中華銀行羅東分行調取被告甲○○、林文仁、管希武三人申請貸款資料正本核閱屬實,並有被告三人至中華銀行羅東分行辦理對保時所簽立之本票一紙、個人小額及消費者貸款申請表一件在卷可憑。復有天碩公司、摩哥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各一紙存卷可佐,證人即摩哥公司負責人詹信政並提出摩哥公司真實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印文存原審卷供參,是被告林文仁於知悉被告甲○○、管希武之年籍資料後,即與不詳姓名人士共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及有關服務證明之特種文書,並與被告甲○○、管希武共同持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向中華銀行詐辦貸款,嗣因中華銀行徵信時發現上情而未遂等情,已可認定,被告於本院中否認係在知情下共同參與貸款云云,實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或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所填發,旨在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稽徵,亦即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另薪資表、薪津明細單係列載員工當月所支領之薪資,勞工保險卡則係記載員工投保薪資,均屬刑法上第二百十條所指之私文書。至在職證明書性質上雖亦屬私文書之一種,然其作用係在證明服務之公司及其職位為何,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稱「關於能力服務之證書」相符,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指之特種文書。被告林文仁與共同不詳姓名成年人士於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再與甲○○、管希武分別以燦坤公司、摩哥公司及天碩公司之員工身分行使前揭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向中華銀行詐貸款項,嗣因中華銀行發覺被告等均未在該等公司任職而未得逞,已足使該等公司之人事資料管理,及中華銀行之客戶授信資料管理正確性發生錯誤,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與林文仁、管希武三人間就此部分之罪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二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前因肅清煙毒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券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
三、原審因認被告罪證明確,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案程度輕重,最終並未詐得款項,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對於偽造之「燦坤公司」、「摩哥公司」、「天碩公司」、「吳燦坤」、「詹信政」、「黃禹銘」印章各一顆,雖未扣案,但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對附表所示之燦坤公司在職證明書上證明機構欄及負責人欄內「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燦坤」署押(列印方式)各一枚、燦坤公司九十年十二月薪資表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燦坤」印文各一枚、摩哥公司在職證明書上「摩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詹信政」印文各一枚、及天碩公司在職證明書上「天碩貿易有限公司」、「黃禹銘」印文各一枚,認係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洵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四、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附表:
┌───────────────────────────────────┐│(一)林文仁部分│├────────────────┬───────────┬──────┤│偽造之私文書或特種文書│偽造印文│數量│││││├────────────────┼───────────┼──────┤│燦坤公司在職證明書│列印「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各一枚│││公司」署押、「吳燦坤」││││署押││├────────────────┼───────────┼──────┤│燦坤公司八十九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燦坤公司九十年十二月薪資表│「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一枚│││」印文、「吳燦坤」印文││││││├────────────────┼───────────┼──────┤│燦坤公司九十年十二月薪津明細單(││││一)│││├────────────────┼───────────┼──────┤│燦坤公司勞工保險卡│││││││└────────────────┴───────────┴──────┘┌───────────────────────────────────┐│(二)甲○○部分:│├────────────────┬───────────┬──────┤│偽造之私文書或特種文書│偽造印文│數量│││││├────────────────┼───────────┼──────┤│摩哥公司在職證明書│「摩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一枚│││」印文、「詹信政」印文││││││├────────────────┼───────────┼──────┤│摩哥公司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三)管希武部分:││├────────────────┬───────────┼──────┤│偽造之私文書或特種文書│偽造印文│數量│││││├────────────────┼───────────┼──────┤│天碩公司在職證明書│「天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各一枚│││」印文、「黃禹銘」印文││││││├────────────────┼───────────┼──────┤│天碩公司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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