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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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台灣新生報土庫營業處 劉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3個月)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映佐附表:支票113年度除字第4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虎尾鎮民代表會 林嘉宏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112年12月13日2,0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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