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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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99年9月13日將判決正本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同年9月21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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