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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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法定代理人 楊迅吾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
被告 李鴻道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7日具狀到院,繕本自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