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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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22號
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祥閔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8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