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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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債權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切結書影本,債務人甲○○應係物上保證人,且未載明債務人乙○○負何保證債務;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及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債權人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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