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告乘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枝蘭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被告 李德隆 訴訟代理人 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