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複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兩造本人均應由訴訟代理人偕同到庭。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