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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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甲0000000.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之罪即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8款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未取得我國籍,其所暫居之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弄○○號為被害人之住處,被告已與被害人離婚,被告在台無合法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並裁定自民國99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次查,聲請人雖於99年3月30日延長羈押訊問庭時提出本件聲請,然查,本院於該次訊問庭再經訊問被告,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未消滅,且被告持有泰國國籍,其面對重罪刑責,自仍有逃亡之虞,是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被告應自民國99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院於該日之書面裁定已陳述甚詳,是就本件聲請言之,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黃裕民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