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定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品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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