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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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95號聲請人匠門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冠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蔡進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3年1月10日│33,000元│CC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