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成祖 等五公業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2,822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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