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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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訴人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丁○○、乙○○、甲○○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之面積65.96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年度之公告現值147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