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訴人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丁○○、乙○○、甲○○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元(算式: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之面積65.96平方公尺×該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即98年度之公告現值147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鳳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