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38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滕六有限公司、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滕六有限公司、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之效力及於乙○○),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39,10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91,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91,372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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