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謝俊輝
江賜宜江大川江宏伸江 王速真 江麗華 江麗珠 江宥榆江深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8萬1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207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8萬157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33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至原告送達代收人住所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