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原告 林松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仁傑陳愷威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為黎明路三段545號,原告應另確認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惠安巷地址是否正確?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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