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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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85號原告名人國寶別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素娟 被告 左曼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其種植於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內之榕樹刈除,惟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並經其陳報無法評估刈除費用在卷,因原告未能提出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有不能核定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