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36號原告 莊雅茹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被告 魏子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9,400元本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55萬6,586元(計算式:美金19,40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年12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28.69=新臺幣556,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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