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吳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昕 律師被告 吳耀驊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吳心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第三人異議之訴即訴請撤銷本院民國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六五、六四八六六號就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就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之證據調查尚未完備,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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