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6號聲請人乙○○
號9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5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5年6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