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3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裁判案由:竊盜主文乙○○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魚簍壹件沒收。丁○○、甲○○、丙○○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