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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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契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大道環境工程聯合技師事務所即 范綱智 、 范綱祥 合夥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依本件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十三條第七項約定:如因本合約之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