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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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如附表「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聲請人 姜廣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如附表A欄所示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B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即附表A欄所列之事件,下稱聲請再審事件),雖以其無資力之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等聲請再審事件既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案號(A欄)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B欄)聲請訴訟救助案號1111年度聲再字第2848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655號111年度救字第3117號2111年度聲再字第2849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656號111年度救字第3118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2850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657號111年度救字第3119號4111年度聲再字第2851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658號111年度救字第3120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2852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659號111年度救字第3121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2853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救字第660號111年度救字第31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