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告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銘碩 、 李佳純 、 李佳美 、 李佳霙 、 李佳穗 、 李佳蓉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億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