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旭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中貴 訴訟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睿泰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66,1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將支票4紙(票面金額共計360萬元)均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66,170元(計算式:9,366,170元+3,600,000元=12,966,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1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