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告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