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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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吳秉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達 律師
林奕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芯吳佳憓吳佳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457元(計算式:130,165元×2+130,165元+1,107,654元×3=3,713,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885 號裁定(111.08.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店司補 字第 2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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