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5號原告 顏明南 建築師事務所即顏明南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改名前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0萬7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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