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68號上訴人戊○○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