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6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7,12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