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1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納花園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規約不存在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3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8,160元〔其計算式為:(000-000)元×178.4坪×推定存續期間(12月×10年)=42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外,尚餘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其計算式為:4,630元-3,000元=1,6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其計算式為:6,945元-4,500元=2,44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