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58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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